塵暴,八仙錯了嗎?


  

前幾天的八仙塵爆事件,造成上百人的傷亡,是921大地震以來台灣傷亡人數最多的災難。在事件發生之後,相關的責任歸屬討論一點也不少,尤其在八仙董座陳柏廷的假扣押成立,再加上駁回對活動單位兩位負責人呂忠吉、周宏瑋的假扣押的新聞一出來,更是引起許多民眾的討論,針對八仙責任歸屬的討論也越來越多。

當然,身為台灣最大的場地租借資訊平台Pickone挑場地,也關注到了這個問題,針對八仙樂園的咎責,開始讓許多場地租借單位擔心,自己單純作為場地服務的提供者,未來租借場地給活動使用時,是否有其風險?有什麼該注意的部分?發生問題時哪些責任應該承擔?本文希望針對八仙的例子,來分析場地提供者在這類型事件中的角色與責任。


房東租借房子也有責任?


「難道我是房東租屋給別人?房客在我的場地放火燒屋我也要負責嗎?」這類型房東房客的說法在近幾天內大量出現,也引起廣泛的討論與辯證,若我們仔細來拆解一場活動,會發現,其實絕大多數的活動可以區分為三個主要的單位:

 

1.場地方

2.場地承租者(活動主辦方)

3.活動參加者

 

讓我們先忽略活動參加者,僅考慮場地方與場地承租者,這個問題就會如同大家所說的房東房客問題,能夠理解為民法(註1)上的契約關係,並根據一些條件來釐清場地的責任歸屬。


1.場地有沒有盡到應注意之義務

彩粉派對會產生塵爆意外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事實?場地單位是否應具備認知「彩粉派對具有危險性」的能力?當天場地只能容納600人,而活動人數卻遠超過此人數是否應盡管理維護之責?當然這中間有很多需要認定與辯論的,若場地方被認定為已盡到相關之義務,或許可以免除部分責任,反過來說,若是場地遭判定有許多應注意而未注意之事,則無法避免相關責任。

因此對於場地出租方來說,善盡了解活動之義務是非常重要的,若是明知活動違法或是具有明顯危險性的活動(例如在室內大放煙火)卻仍執意出租,相關的責任就難以避免。


2.場地本身的設施裝置有無問題

如果場地本身就具有危險的設施或裝置,例如場地搭建的舞台倒塌造成人員傷亡、游泳池場地作為派對場地具備可能的風險、場地的防災設施不足、逃生動線標示不清造成人員傷亡、八仙擅自將游泳池抽乾變更使用用途提供場地租借(註2)等等,場地方無確保自身場地安全無虞的情況下,就會有相關責任存在。

所以對於建築、消防安檢等法規,場地提供者必須再三確認是否符合法規,確保場地的狀況與設施是安全且正常運作,否則也難以規避責任。


3.契約上是否載明相關責任歸屬

最後就是在「租賃契約」上,是否有載明活動的責任歸屬,場地提供者是單純僅提供場地服務,或是與活動有更密切的關係,都會影響場地單位應負的責任範圍。也提醒場地出租方在擬定契約(註3)的時候,必須將相關的責任釐清,可以減少後續的糾紛。


然而,從過去法院的判例來看,「若承租者造成他人的損害,該由誰來負責?」實務見解上還是有所分歧。有些認為出租方有善盡監督或維持租賃物完善的義務,所以一旦出了狀況就應該負責。但也有判決是認為出租方沒有直接使用該租賃物,不需要為其負責。換做是場地出租,場地主該不該為活動的損害負責,目前仍無法有明確的答案。



活動參加者的權益?僅提供場地服務可免責?


一般而言,場地單位與活動主辦方往往不是單純的場地租賃關係,一般出租場地的單位,或多或少都會提供活動主辦方部分資源協助,期望活動的人潮可以帶動自身場地實質或名聲上的幫助,這也是之所以「八仙事件」無法直接類比「房東房客」例子的主要原因。

場地除了提供空間租借,作為活動的協辦單位,提供其他相關服務也是十分常見的事情。如同本次活動直接命名為「八仙海陸派對」、參加派對可享八仙樂園門票折抵、活動宣傳包含一票玩到底等行銷廣宣的結合,都是場地與活動配合上時常出現的行為,因此場地也很難主張僅提供場地服務,若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,更是難以將場地與主辦單位的區分開來。

因此,若法院認定此次的塵爆事件中,八仙樂園具備協辦單位的色彩,與活動參與者就有直接的契約關係;或認定八仙樂園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的企業經營者(註4),也可能因此判決八仙樂園必須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。


若真如此發展,未來場地配合活動單位進行合作或宣傳時就要特別注意,若發生意外,場地有可能須承擔部分責任,務必更加謹慎小心。


總結來說,未來場地主在承租場地給他人使用時,Pickone建議幾點需特別注意之事項:


1.除了簡單了解活動目的外,場地需要更了解活動的執行細節,不要為了一時的利益將場地租借給有潛在風險的活動團體。

2.平時就做好自己場地設備的維護,確保設施都符合相關安檢及消防法規。

3.在場地租借合約中明確記載事故發生時的責任歸屬,以利日後向活動方求償或面臨訴訟時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
4.場地若在活動舉辦中作為協辦單位,不能主張完全免責,因此除評估效益外,也需評估可能的風險,不可不慎。


以上的分析論述,希望可以幫助大家理解八仙樂園在此次事件中的位置,也希望各個場地單位可以從中學習到相關經驗,未來在提供場地出租服務的時候,可以更加安全完善,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,避免相關的憾事再次發生。也希望政府的有關單位可以正視這個問題,也多聽聽場地的想法,儘速讓相關的法規可以符合大家的需求


最後,Pickone挑場地為所有八仙塵爆事件的受害者、家屬祈福禱告;也為辛苦的醫護人員、志工、義務律師們致上最高的謝意。


台灣加油。



註1:民法第184條第2項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

註2:多數人認為八仙樂園出租場地已違反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》第23條規定,其中禁止觀光遊樂業部分出租場地。但必須判斷該規定是否是基於入園安全性的考量,還是僅僅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,與安全管理無關。若是為行政管理方便,即使八仙出租實屬違規,也只能論以行政處罰,並不需要負起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
註3:依據觀光遊樂業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關於八仙水上樂園彩色派對意外事故,觀光遊樂業不僅是場地出租單位,遊客在園區發生事故,八仙水上樂園應協助救護或送醫,且不得以「概不負責」記載,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。

註4:103年3月21日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1號民事判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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